(2017)苏03民终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魏中科、陈绍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中科,陈绍梅,张祥志,田海波,胡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中科,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梅,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审被告:张祥志,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审被告:田海波,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审被告:胡正权,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上诉人魏中科因与被上诉人陈绍梅、原审被告张祥志、田海波、胡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中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中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上诉人魏中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蜜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代理审判员 徐 璩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