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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艳等人与杨洪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洋,张瑞,刘凤云,王梦婷,刘丽影,王连贵,孟凡杰,杨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18号申请人张洋,女,200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法定代理人刘凤云,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瑞,男,201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凤云,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凤云,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梦婷,女,201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法定代理人刘丽影,女,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丽影,女,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连贵,男,196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孟凡杰,女,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洪,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通辽市。申请人因其家属(张大国、王斌已死亡)与被申请人杨洪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洪驾驶的吉G—553**号金龙牌客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洋等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洪驾驶的吉G—553**号金龙牌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