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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云南海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泽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海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泽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26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海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00号昆明颐高数码中心(一期)综合楼A座5楼。法定代表人:崔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乘树,云南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龙敏,云南海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泽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钟玮,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海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泽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5200元、未受偿人民币652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