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某甲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6刑初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狮子山派出所辅警,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行圩行政村燕东组11号。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苏芦山,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予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及其辩护人苏芦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崔某甲利用其在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狮子山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形成的职务之便,违规为多名外地户籍人口办理居住证,非法收受张雷、杨辉、柳俊人民币383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指控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崔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苏芦山主要辩护意见:1.崔某甲应当认定为自首;崔某甲接受公诉机关询问时,本案还没有立案,崔某甲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崔某甲如实供述,与其后的数次供述均一致;2.崔某甲是自愿认罪,被告人崔某甲庭前预缴罚金;3.主动退赃;4.被告人崔某甲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崔某甲在2015年经招考为公安机关辅警,被告人崔某甲能够被录入,能够证明当时被告人的表现良好,请求法庭给被告人崔某甲一个机会,给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崔某甲通过招考进入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狮子山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协助民警办理居住证,开展流动人口采集、登记、录入以及开展辖区基础信息采集等公务。被告人崔某甲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为多名外籍人口办理居住证,便于外籍人员所购车辆在铜陵上牌入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8300元。其中,收受请托人从事车管中介业务的张雷(另案处理)人民币36500元;收受请托人铜陵二手中介业务的杨辉人民币1000元;收受请托人铜陵市博爱医院中心职工柳俊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崔某甲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8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指定管辖函,关于崔某甲涉嫌受贿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劳动合同书,铜陵市公安局铜公通[2014]200号文件,办理居住证表格的情况说明、办理居住证统计表,涉案人员车辆注册信息表,铜陵市车管所机动车注册登记表、机动车登记规定,查询结果告知函,崔某甲徽商银行卡交易明细、退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关于狮子山派出所辅警崔某甲工作情况的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证人张雷、杨辉、柳俊、范军、施敏、吴浩、崔金虎的证言,被告人崔某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在国家机关履行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83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崔某甲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崔某甲是在办案机关掌握其违纪线索后,被带至办案机关,不属于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预缴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崔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翠凤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池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