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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赵殿银、李桂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殿银,李桂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20号之一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文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苹,该公司会计。被告:赵殿银,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李桂莲,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殿银、李桂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