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赵殿银、李桂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殿银,李桂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20号之一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文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苹,该公司会计。被告:赵殿银,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李桂莲,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殿银、李桂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泰安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