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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建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08号侯建民,男,汉族,1960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马××街,联系电话手机号码。杨红芹,女,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西××街,联系电话131××××8057。;赵志生,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西××街,联系电话无。本院在执行侯建民与赵志生、杨红芹其他民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