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建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08号侯建民,男,汉族,1960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马××街,联系电话手机号码。杨红芹,女,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西××街,联系电话131××××8057。;赵志生,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西××街,联系电话无。本院在执行侯建民与赵志生、杨红芹其他民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