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09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德龙诉被告代丽红、田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龙,代丽红,田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353号原告:韩德龙,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城西街。被告:代丽红,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城西街。被告:田雨,男,46岁,汉族,现住勃利县城西街。原告韩德龙诉被告代丽红、田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韩德龙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