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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9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德龙诉被告代丽红、田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龙,代丽红,田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353号原告:韩德龙,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城西街。被告:代丽红,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城西街。被告:田雨,男,46岁,汉族,现住勃利县城西街。原告韩德龙诉被告代丽红、田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韩德龙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