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重婚罪撤诉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尹某甲,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刑初59号自诉人陈某,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尹某甲,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自诉人陈某以被告人尹某甲、李某甲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某以与被告人尹某甲在醴陵市人民法院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尹某甲、李某甲的控告。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尹某甲、李某甲重婚罪的控告,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陈某撤回对被告人尹某甲、李某甲的自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南兰人民陪审员  陈冬娥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