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环与被执行人李丛文、申合生、南和县顺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环,李丛文,申合生,南和县顺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杨环,男。被执行人:李丛文,男。被执行人:申合生,男。被执行人:南和县顺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环与被执行人李丛文、申合生、南和县顺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环于2017年3月1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党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