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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潘惠芳与唐成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惠芳,唐成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47号原告潘惠芳,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杨慧锋,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成阳,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惠芳诉被告唐成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惠芳以自行与被告唐成阳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惠芳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惠芳负担。审 判 长  梁树俊审 判 员  吴进湖人民陪审员  卢青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