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潘惠芳与唐成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惠芳,唐成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47号原告潘惠芳,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杨慧锋,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成阳,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惠芳诉被告唐成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惠芳以自行与被告唐成阳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惠芳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惠芳负担。审 判 长 梁树俊审 判 员 吴进湖人民陪审员 卢青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