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0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佳祥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064号之二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张辉、巩玉新、王佳祥犯聚众斗殴罪一案,被告人王佳祥,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保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审判,随传随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决定书已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人宣布。被告人:年月日此联存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