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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0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佳祥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064号之二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张辉、巩玉新、王佳祥犯聚众斗殴罪一案,被告人王佳祥,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保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审判,随传随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决定书已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人宣布。被告人:年月日此联存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