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学庆与尹浩亮、陆凌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庆,尹浩亮,陆凌群,尹士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21号原告:王学庆,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生,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尹浩亮,男,汉族,1984年3语文11日生,大学文化,住邢台县。被告:陆凌群,女,汉族,1985年2月27日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尹士林,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生,农民,住邢台县。原告王学庆与被告尹浩亮、陆凌群、尹士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郭子彦审判员 李随良审判员 刘喜庆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