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庆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杨庆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68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蕾,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庆军,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庆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9999.98元,支付违约金3999.99元,合计金额:43999.97元;二、判令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从2016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乍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一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l、2015年6月17日,在卖方会员赤峰市中固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处消费25000元;2、2015年7月23日,在卖方会员红山经济开发区德奥众达汽车维修中心处消费25000元;3、2015年8月21日,在卖方会员红山经济开发区德奥众达汽车维修中心处消费25000元;4、2015年9月20日,在卖方会员巴林右旗胡斯台五金批发零售商店处消费25000元:5、2015年10月24日,在卖方会员巴林右旗胡斯台五金批发零售商店处消费25000元;6、2015年11月24日,在卖方会员李晓峰处消费10204.09元;7、2015年11月24日,在卖方会员红山经济开发区信达物流部处消费14795.92元;8、2015年12月24日,在卖方会员巴林右旗胡斯台五金批发零售商店处消费25000元;9、2016年1月24日,在卖方会员姜树处消费21516.40兀:10、2016年1月24日,在卖方会员回民区诚达五金工具批发中心处消费3483.60元;11、2016年2月24日,在卖方会员李晓峰处消费1229.54元;12、2016年2月24日,在卖方会员郭建会处消费4761.10元;13、2016年2月24日,在卖方会员米丽江处消费1131.15元;14、2016年2月24日,在卖方会员平庄百援汽配修理厂处消费17878.21元;15、2016年3月24日,在卖方会员郭建会处消费25000元。16、2016年3月28日,在卖方会员回民区诚达五金工具批发中心处消费I5000元;17、2016年4月25日,在卖方会员成海娟处消费9390元;18、2016年4月25日,在卖方会员勾颖处消费8944元;19、2016年4月25日,在卖方会员勾颖处消费8205元;20、2016年4月25日,在卖方会员成海娟处消费3513.39元;21、2016年4月25日,在卖方会员勾颖处消费4367.47元;22、2016年4月25日,在卖方会员王艳伟处消费5580,14元;23、2016年5月25日,在卖方会员王林处消费27469.86元;24、2016年5月25日,在卖方会员王林处消费2049元:25、2016年5月25日,在卖方会员付��宾处消费5827。21元;26、2016年5月25日,在卖方会员李哲华处消费4653.93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超期拒不归还原告。有鉴于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杨庆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诉称2015年6月10日与被告签订垫付合约,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款本金39999.98元,违约金3999.99元,合计金额:43999.97元。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垫付宝领用合约一份、授权书一份、不可过户承诺书一份、垫付宝交易明细表、垫付宝欠款明细表、垫付宝交易明细。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为被告消费垫付资金,应举证证明原、告之间就垫付行为的约定、被告已代原告支付了消费款项等相关事项及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等事实。因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款并支付违约金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以上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笑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