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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国清与王瑞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清,王瑞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8号原告周国清,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王瑞兵,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崇仁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抚州市迎宾世纪花园城市原墅D10、D11、D13、D15、D16、D17、D18号店。负责人赖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国清诉被告王瑞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周国清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周国清负担。审 判 长  黄冬辉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蕴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