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景隆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佳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景隆渔具有限公司,威海佳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718号原告:威海市景隆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牛角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79227403F。法定代表人:刘建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宇,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佳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苘兴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景隆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佳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向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