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慧瑜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朱继安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慧瑜,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朱继安,朱善训,朱芹芬,王蔷,朱嘉炜,朱米琪,朱苓芬,朱燕芬,朱薇芬,朱葓芬,朱芝芬,朱惠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蔡慧瑜,女,1949年2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蔡伯骅(系蔡慧瑜弟弟),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璐筠,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奇,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继安,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审第三人:朱善训,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审第三人:朱芹芬,女,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审第三人:王蔷,女,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审第三人:朱嘉炜,男,201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号。法定代理人:朱继安(系朱嘉炜父亲),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审第三人:朱米琪,女,200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朱继安(系朱米琪父亲),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审第三人:朱苓芬,女,194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审第三人:朱燕芬,女,194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审第三人:朱薇芬,女,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审第三人:朱葓芬,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第三人:朱芝芬,女,193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审第三人:朱惠芬,女,193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美国。再审申请人蔡慧瑜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朱继安等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蔡慧瑜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蔡慧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慧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江英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李 珏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