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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周春平与胡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林,胡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周春林,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和平,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周春平申请执行胡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胡和平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胡和平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胡和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豫0611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和平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