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周春平与胡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林,胡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周春林,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和平,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周春平申请执行胡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胡和平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胡和平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胡和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豫0611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和平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