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惠英与杨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英,杨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杨惠英,女,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杨玉水,女,1953年6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惠英与被执行人杨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玉水有退休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杨玉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6日止。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73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536元,其余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