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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忱阳申请执行董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忱阳,董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李忱阳,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育才路49-2号楼5单元。被执行人:董洋,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凌源市双圆佳苑B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忱阳与被执行人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