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彩琴、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琴,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吴彩琴,女。被执行人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芦家墩特1号。法定代表人欧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刻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5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