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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成伟东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伟东,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797号原告:成伟东,男,汉族,1992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6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伟东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伟东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伟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