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区天晨建筑设备租赁站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天晨建筑设备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新都区天晨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都区三河街道三河大东村1社。经营者:李春燕。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都区天晨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天晨租赁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7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西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天晨租赁部款项是因为案涉项目的发包方拖欠上诉人工程款,对此上诉人已提起诉讼,该案正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中,故本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处理更为恰当。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另案审理完毕后,再恢复本案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天晨租赁部选择向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案实体审理是否中止,不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