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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兰某与郑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9号申请执行人兰某,女,生于1941年5月16日,回族,不识字,住千阳县,农民。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5日,住千阳县,下岗职工。兰某诉郑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的(2006)千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二项判令郑某每月给付兰某生活费240元(限每季度前十五日内一次付清)。因郑某未按判决书给付2016年1—12月份赡养费2880元,兰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郑某交付赡养费2880元,申请人兰某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06)千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应由郑某给付兰某2016年1—12月份赡养费288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