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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桂平市厚禄乡镇良村第7生产队、桂平市厚禄乡镇良村第8生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厚禄乡镇良村第7生产队,桂平市厚禄乡镇良村第8生产队,蒋秋远,蒋秋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厚禄乡镇良村第7生产队。法定代表人:梁增林,队长。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厚禄乡镇良村第8生产队。法定代表人:梁开秋,队长。被执行人:蒋秋远,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蒋秋延,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厚禄乡镇良村第7生产队、桂平市厚禄乡镇良村第8生产队与被执行人蒋秋远、蒋秋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80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28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锦荣审 判 员  黄庆朝助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