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马志平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平,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平,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张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执行马志平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张涛至今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张涛的银行存款155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群青二O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