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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曹小锋、肖庆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锋,肖庆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曹小锋,女,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肖庆贤,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曹小锋与被执行人肖庆贤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肖庆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肖庆贤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