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姜伟、陈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陈亮,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姜伟,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娟,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晏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亮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陈亮、张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当时执行不能,已通知申请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