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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3行审30号申请人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周上喜,系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平,该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吴海燕,该大队法制室主任。被执行人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赵秋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跟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410883190202314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410883190202314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慧娟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