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阳志辉、柯燕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志辉,柯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99号申请执行人:阳志辉,男,1991年5月19日,汉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柯燕妮,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阳志辉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柯燕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柯燕妮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其帐户存款后,现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阳志辉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