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习羽、武汉市武昌区金色阳光幼儿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习羽,武汉市武昌区金色阳光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郭习羽,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色阳光幼儿园,住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法定代表人:郑绍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力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6】第54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色阳光幼儿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色阳光幼儿园向申请执行人郭习羽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计人民币11310.72元、并承担执行费7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色阳光幼儿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色阳光幼儿园11380.72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