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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武汉阿耐斯科技有限公司、朱明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阿耐斯科技有限公司,朱明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武汉阿耐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二区17号。法定代表人:周良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朱明斌,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玲,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阿耐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明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虽然在2015年6月5日朱明斌与武汉阿耐斯科技有限公司就工资、社会保险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但该调解协议所涉事项与朱明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所涉事项并不完全一致。故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调解协议》所载明的数额,判决武汉阿耐斯科技有限公司向朱明斌支付32000元,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阿耐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浩审判员 易齐立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宇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