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淑芬与李玉强、杨转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淑芬,李玉强,杨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123号申请人:范淑芬,女,汉族,住烟台开发区。被申请人:李玉强,男,汉族,住莱州市土山镇。被申请人:杨转荣,女,汉族,住莱州市土山镇。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范淑芬与被申请人李玉强、被申请人杨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强、被申请人杨转荣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强、被申请人杨转荣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荣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