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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淑芬与李玉强、杨转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淑芬,李玉强,杨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123号申请人:范淑芬,女,汉族,住烟台开发区。被申请人:李玉强,男,汉族,住莱州市土山镇。被申请人:杨转荣,女,汉族,住莱州市土山镇。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范淑芬与被申请人李玉强、被申请人杨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强、被申请人杨转荣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强、被申请人杨转荣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荣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