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贝荣宣、欧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荣宣,欧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67号申请执行人贝荣宣。被执行人欧鸳。申请执行人贝荣宣与被执行人欧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鸳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贝荣宣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院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欧鸳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平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304执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