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某武与刘某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刘某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5民初1631号原告:刘某武,男,汉族,唐山市开平区某局科员,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被告:刘某娜,女,汉族,唐山市开平区某局科员,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告刘某武与被告刘某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冀02民终字第362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武、被告刘某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武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26日婚生一女刘某希。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开始被告拒绝与原告同居,2012年原告父亲因病住院,被告不予照顾出去旅游。2014年6月17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但被告仍不思悔改,拒不履行妻子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希随原告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瑞景花园X楼X门X号房产一套,冀B9XX**马自达轿车一辆。被告刘某娜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是1997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00年6月结婚,在3年恋爱期间我们彼此就已经了解得很清楚,对于双方的脾气秉性都清楚,且有20年的感情基础,在近二年多的时间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偶有拌嘴吵架,也属正常,这都不足以撼动我们坚实的感情基础,被告非常感恩找到原告这么好的归宿,被告一直认为原告是生活的好伴侣,又是至亲至近的亲人,还有爱情结晶刘某希,不能因为父母的一念之差就断送孩子的幸福,不能让孩子承受父母离婚的心理阴影,并且经过深刻反省被告也深刻认识到自身不足之处,有些事情真心希望得到原告的原谅,因为心里还是一如既往的爱着他,为了以后的生活,被告会做的更好,多关心原告,让家庭幸福美满。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开平区档案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结婚日期。2.本院(2015)开民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希望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间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本院核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26日婚生一女刘某希。婚后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6月17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5月27日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2015)开民重字第44号不准予离婚民事判决书。判后,原告以被告仍不履行夫妻义务为由再次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武与被告刘某娜婚前三年多的恋爱关系,婚姻登记之日至分居之前共同生活14年之久并共同抚育婚生女刘某希,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是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加以改正,夫妻间多沟通,相互体谅,则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并且被告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会加以改正。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武与被告刘某娜离婚。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刘某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荣代理审判员 刘 青代理审判员 宣 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家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