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韦才凤、韦家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才凤,韦家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韦才凤,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象州县。被执行人韦家乐,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韦才凤申请执行韦家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才凤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韦家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账户存入2050元执行款,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的(2016)桂1322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