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乐菊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乐菊琴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09号罪犯乐菊琴,女,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台温刑初字第1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乐菊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责令将犯罪所得退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应潇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乐菊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乐菊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乐菊琴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乐菊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乐菊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四个表扬。罪犯乐菊琴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乐菊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乐菊琴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18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