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61号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3月9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在账户上的存款,当日余额人民币1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二、2017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市相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当日共计余额人民币682.68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你单位如需要��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