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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0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10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政府东北侧1000米。法定代表人:陈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保民,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平,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望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间美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下称雅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间美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进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平、蔡保民,被上诉人雅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李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间美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雅仕公司一审诉请,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雅仕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世间美食公司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双方之间的《果蔬采购合同》约定,雅仕公司在世间美食公司付款前需向世间美食公司提供专用订单、雅仕亚青会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故意不提交。双方核查对账解决双方的异议之后,才具备进入结算的条件。一审法院违背双方先对账后结算再进行支付货款的合同约定,强迫世间美食公司支付货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雅仕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并非是双方的结算依据,—审认为世间美食公司同意支付货款完全错误。二、雅仕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2013年8月18日,雅仕公司将货物送至总仓,公安部门排除货物中没有非法爆炸物之后,由南京市政府指定的江苏苏食肉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冷藏货车队将货物从总仓运输至分仓,约15公里路程,共计只用了不到半个小时。当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连续下达四份《亚青会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监督意见书》,认定该批次货物给予全部退货或销毁。雅仕公司不服,但未提出复议。分仓是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相关领导现场日夜轮流值班进行监控,不可能产生因温控而引起果蔬霉变问题。一审诉讼中,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鉴定总仓、分仓的温度全部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农委检测中心回复盖章的材料证据证明雅仕公司没有出库的食品当中含有剧毒农药和致病重金属。一审判决根据什么认定雅仕公司的食品就能在总仓和运输总计半小时内发生霉变,将食品腐败的原因归于南京市政府直接领导控制的总仓。雅仕公司供应货物存在问题后,世间美食公司与雅仕公司形成了备忘录,雅仕公司表态进行质量原因追溯。事实上,大部分货物还未进入分仓,在车辆卸货时就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此外,还有51769.73元已经退还给雅仕公司,故应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的货款264678.4元从总货款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未予扣除,缺乏依据。三、现有证据显示雅仕公司没有严格按照世间美食公司的订单供货,应认定存在断货行为。《果蔬采购合同》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如雅仕公司迟延供货一天,应向世间美食公司支付本次订单金额2%的违约金;延迟三天供货视为断货,若出现断货情况,应向世间美食公司支付本次订单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世间美食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在内)。雅仕公司存在断货问题,应按照合同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世间美食公司支付893022.09元的违约金。世间美食公司因断货增加的牛羊肉来替代果蔬,增加的牛羊肉款,雅仕公司应予以赔偿。四、本案应中止审理。世间美食公司已经对南京市政府和总仓单位江苏苏食肉品有限责任公司、雅仕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他们的责任,本案应等待该案处理完毕前中止审理。雅仕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世间美食公司上诉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理由具体如下:一、雅仕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果蔬采购合同》履行义务,经对账,世间美食公司收到雅仕公司所供的果蔬产品共计2528212.83元,双方均予以认可,并无异议。雅仕公司认为世间美食公司举证不能证明雅仕公司所供果蔬存在内在质量问题,亚青会果蔬农产品需要在亚青会驻雅仕公司处的综合保障组、产品检测组、物流安保组等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生产,产品合格才能出厂,雅仕公司出厂的产品是有原料采购合格的专项检测报告,不合格原料在生产前就已予以清仓,根本进入不了生产环节。雅仕公司举证的《亚青会农产品加工产品安全监控出库单》均有世间美食公司总仓工作人员的签收,根据《果蔬采购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世间美食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签收仅视为产品的表面合格,因此当世间美食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总仓签收了果蔬产品时表面均是合格的。产品装车后送至《果蔬采购合同》约定的地点总仓,经检测果蔬内在品质也完全是合格的,也就是说至此雅仕公司交付给世间美食公司的果蔬产品无论是内在品质还是外观都是合格的,雅仕公司将货物送至总仓后对所供果蔬即丧失了控制权。至于2013年8月18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世间美食公司所管理的现场仓及烹调间仓库发现部分果蔬存在发霉、腐烂、根部发黑等感官异常,均系表面质量问题,而2013年8月18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现场检查《监督意见书》中所中列的检查地点均不是在雅仕公司交货的地点总仓或是在雅仕公司交货时发现的,而是数天后运转到现场仓和烹调仓查出部分果蔬产品变质。众所周知,时令果蔬在酷暑炎热的八月存放不当是极易变质的,《监督意见书》所列果蔬均是从感官上即可确定变质,均为表面不合格。至于雅仕公司交付的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世间美食公司至今未能予以举证。因此世间美食公司所谓雅仕公司所供果蔬产品表面不合格及内在质量不合格均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对于雅仕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供货的情况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雅仕公司认为无迟延供货的情况也不应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世间美食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一能够证明雅仕公司存在迟延供货的情况,世间美食公司举证的《公证书》虽因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双方真实的邮件文书往来。但仅从部分邮件却能反映出雅仕公司均是按约供货,相反有证据反映雅仕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世间美食公司及时将货物变更事项告知雅仕公司,然而世间美食公司并未及时反馈。雅仕公司早就要求世间美食公司确定第六次要货计划,但直到2013年8月19日世间美食公司才回复雅仕公司。双方约定世间美食公司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提供详细的要货清单,但其未能如此。雅仕公司每批、每车供货均是按照世间美食公司的通知积极备货、生产并按时交付世间美食公司,世间美食公司均予以接收,从未对雅仕公司供货出现过迟延的情形向雅仕公司或亚青会驻雅仕公司的工作组反映出过一次。南京亚青会举行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至8月24日,雅仕公司的供货最后一期是8月22日均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雅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世间美食公司、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世间美食南京分公司)共同偿还雅仕公司货款848212.83元,违约金118537.75元(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年利率7.8%标准,以645天计),共计966750.57元;2、世间美食公司、世间美食南京分公司共同承担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6140元。世间美食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雅仕公司向世间美食公司支付三项不合格食品的违约金总计595560.95元;2、雅仕公司因三项“断货”违约应支付给世间美食公司的违约金总计297261.14元;3、雅仕公司提交世间美食公司全部采购订货单即合同规定的“专用订单”,并且提交国家和亚青会指定的南京市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专门出具的盖章的《雅仕供亚青会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表》给世间美食公司,才能进行财务和质量结算;如雅仕公司拒不提供上述文件,即只能请法院按合同的食品“断货”条款规定和“不合格”食品的条款规定,判决雅仕公司支付相对应的违约金;4、雅仕公司事先提交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几十万元尾款的增值税发票给世间美食公司才能进行财务尾款的结算,否则世间美食公司将不会违法违约支付尾款;5、由雅仕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3日,世间美食南京分公司(合同中称需货人,又称甲方)与雅仕公司(合同中称供货人,又称乙方)签订《果蔬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作为亚青会运动员村餐饮服务供应商,在南京亚青会期间向乙方采购产品(包括品名、规格、单价、保质期等,见“产品清单”)。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双方结算完成后止。二、在“产品供应及验收”中约定:甲方以订单形式交给乙方,甲方签字人为赵春永,乙方在收到订单并确认后,在指定时间将产品送达指定地点,乙方授权签字人为赵轩;乙方向甲方提交签字人员书面授权委托书,并附乙方签字人员(受托人)签字。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定收货人员进行验收。如经甲方验收,产品品种、规格、外观质量、数量、包装、商品保质期等符合合同及订单要求的,甲方人员予以签收;合同项下产品或原材料生产日期计算至交货日期的期间,原则上应小于其保质期的1/4。如不符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当负责更换。如产品质量出现严重缺陷、腐败变质等,甲乙双方取证确认后甲方有权就地销毁。甲方人员的签收仅视为产品表面合格,乙方仍应对其供应产品的内在质量承担法律及安全责任。三、在“产品退换及供货总量的核对”中约定,产品在储存及使用期间,如发生包装破损、变质等质量问题且不属于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及时免费退换并保证不出现断货情况(因甲方过错造成断货除外),否则乙方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四、在“货款及结算”中约定,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及双方确认的供货数量进行结算,并凭亚青会专用订单、送货单、验收单、验收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本合同进行结算。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六日内甲方付给乙方本合同总价款的40%订金,在支付订金前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总价款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乙方收到第一次的40%订金后,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分7次发到甲方指定的南京总库,待第三次货物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二次合同总价款40%增值税含税发票,甲方应在六日内支付二次合同总价款40%的款项。在2013年10月25日之前,乙方支付给甲方总价款20%的含税正式发票之后六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价款20%的货款,如因结算包含有退货和质量等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动,最后结款数额按实际数额进行结算。乙方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如因增值税发票真实性发生问题,乙方赔付甲方该发票票面的金额并承担法律责任。五、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如乙方迟延供货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订单金额2%的违约金;延迟三天供货视为断货,若出现断货情况,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订单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在内);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和约定内容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按照应付而未付部分款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六、在合同附则中约定,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述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雅仕公司于2013年8月6日至2013年8月22日期间,向世间美食公司指定的地点即南京总库,先后分六批次(共22车次)交付了产品,交付上述产品时,世间美食公司驻总库的工作人员及亚青会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均在《亚青会农产品加工产品安全监控出货单》上签名,并确认“予以出库”和“予以入总库”。另查,庭审中,世间美食公司认可收到雅仕公司提供的果蔬产品的总价款为2528212.83元;雅仕公司也认可已收到世间美食公司货款168万元。故雅仕公司向世间美食公司主张剩余货款848212.83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用。又查,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系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庭审中,世间美食公司称:1、根据2013年8月8日应到货的《订单》、《出货单》,经核算订单总金额为154310.35元,而订单中的序号为40、68、70的产品在出货单中没有,应视为断货,按违约金比例30%计算,违约金为46293.11元;2、根据2013年8月18日应到货的《订单》、《出货单》,经核算订单总金额为531041元,而订单中的28项产品在出货单中没有,应视为断货,按违约金30%比例计算,违约金为159312.3元;3、根据2013年8月21日应到货的《订单》、次日的《出货单》,经核算订单总金额为305519.2元,而订单中有18项产品断货,按违约金30%比例计算,违约金为91655.73元;4、2013年8月16日《出货单》总价值为1166147.62元,其中不合格食品导致断货的违约金为349844.29元;5、2013年8月18日《出货单》总价值为514945.5元,其中不合格食品导致断货的违约金为154483.65元;6、2013年8月23日《出库单》总价值为304776.69元,其中不合格食品导致断货的违约金为91433.01元。以上核算:上述1至3项违约金为297261.14元,4至6项违约金为595560.95元,违约金共计893022.09元,要求雅仕公司赔偿;并要求赔偿本案的律师费用等。世间美食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订单、出库清单、安全检测结果表、安全监控出货单、监督意见书、备忘录等二十四组证据。雅仕公司雅仕公司经质证,对世间美食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虽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或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果蔬采购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此一审法院应予确认。本诉中,首先,世间美食公司对雅仕公司供货数量及供货总价款2528212.83元,予以认可,不持异议;第二、雅仕公司提供的安全监控出货单及所附出货清单、世间美食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发送的对帐单,与其提供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并结合合同的约定,不仅能证明雅仕公司供货数量及货款总金额,而且能证明供需双方已就供货数量及货款总价进行了结算,还能证明雅仕公司提供的货物在需方指定地点即南京总库交货时,产品的表面是合格的。第三,按合同约定,世间美食公司应于2013年10月2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但其至今未能履行付清余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雅仕公司要求世间美食公司偿还货款848212.83元(2528212.8元-168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16913.93元(848212.83元,年利率7.8%,645天),合计965126.8元,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但雅仕公司主张律师费56140元,因合同对此没有约定,且雅仕公司也无证据证实该款已实际支付,故雅仕公司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因本诉双方对案涉货款早已实际结算,故世间美食公司认为本案不具备付款条件及其无违约行为的辩称,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世间美食公司认为雅仕公司供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其产生损失,而不应支付货款的辩称,因其已提出反诉,对此,一审法院在下文中再加认定。反诉中,世间美食公司认为雅仕公司在供货过程提供了不合格产品,主张违约金595560.95元;又认为雅仕公司在供货过程中存在断货现象,主张违约金297261.14元。一审法院认为:一、雅仕公司主张的不合格产品,其中部分产品虽经有关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但该检测系货品进入总仓前的检测,不合格产品并未进入总仓,也非雅仕公司主张的货款范围;对于部分产品的内在质量虽被检测为不合格,但该检地点是在世间美食公司的分仓地,且不合格原因主要是霉变温控引起,因该部分产品进入总仓后,已脱离供货人的控制,其产品的风险责任应由世间美食公司承担,而不应归责于供货方。二、世间美食公司虽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因其提供的相关证据真实性或关联性缺乏,不足以证明进入总库后的不合格产品其内在质量出现问题归责于雅仕公司;也不足以证明雅仕公司在供货过程中有断货现象。同时,世间美食公司也未提供因断货造成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故世间美食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893022.09元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三、世间美食公司第3项诉请是要求雅仕公司提供全部采购订货清单及质量检测结果表。该两项文件虽在合同中有约定,但目的是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现因双方已实际进行了结算,且该部分文件已在本案审理中进行调取和出示,故雅仕公司无须再向世间美食公司提供;世间美食公司的第4项反诉请求是要求雅仕公司出具剩余未付款的增值税发票,因该项反诉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世间美食公司的第5项反诉请求,是要求雅仕公司承担律师费用50000元,因引起本案诉讼的责任在世间美食公司,故其该项诉请,依据不足。据此,世间美食公司要求雅仕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货款848212.83元、违约金116913.93元,合计965126.76元;二、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按上述第一项的金额向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驳回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140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06元,由雅仕公司负担1204元,由世间美食南京分公司、世间美食公司共同负担17802元;反诉受理费13228元,由世间美食公司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世间美食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南京市政府亚青会食品供给与安全指挥中心制定的亚青食安指(2013)2号文件,即《关于成立亚青食品及原辅材料总仓工作班子的通知》,证明亚青会食品总仓是南京市政府委派市政府副秘书长带领几十个局部委高层干部和200人负责的,下设4个小组管控总仓工作。2、《亚青会总仓食品检验检测组名单》,证明检测组80人都是从南京市部分政府部门抽调调来,管控食品总仓的仓储温度和转运食品冷藏货车箱内的温度,不会存在温控问题。3、南京市政府亚青会食品供给与安全指挥中心制定的亚青食指(2013)3号文件,即《关于印发亚青会果蔬农产品直供企业驻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物流押运雅仕公司运货的汽车运到总仓解封与世间美食公司无任何关系,一审判决世间美食公司承担近百万元不合格腐烂食品的货款及违约金不当。4、南京市政府制定的宁政发(2012)97号文件,即《南京市政府关于成立南京青奥(亚青)会综合保障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世间美食公司与南京青奥(亚青)会签订服务合同,直接领导就是南京市政府亚青会综合保障部。5、南京市政府制定的宁政发(2012)162号文件,即《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青奥(亚青)会综合保障部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南京市政府亚青会综合保障部是餐饮服务合同的采购人。6、南京市政府2013年初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南京青奥会和亚青会运动员餐厅服务商的招标采购项目的公告,证明世间美食公司与南京市政府存在契约关系,雅仕公司成为果蔬供应单位也是由南京市政府指定的。雅仕公司认为上述证据都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1、7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3、4、5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证意见:世间美食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和涉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另查明:2013年8月18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具监督意见书四份,意见书载明在现场仓、烹调仓库内发现雅仕公司2013年8月14日生产的部分货物在保质期内均有不同程度的发霉腐烂、根部发黑等感觉异常现象,予以退货或销毁。上述货物已被销毁,总价值212908.61元。2016年5月4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审法院回函称上述货物的问题不是由于亚青会总仓、浦口区亚青会运动员村内分仓及厨房内冷藏库的储存温度所造成的。又查明:世间美食公司南京分公司2016年12月28日已被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登记。上述事实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2013年8月18日出具的监督意见书、2016年5月4日出具的关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调查令的回函、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8日分公司准许注销通知书、当事人陈述为证。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世间美食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雅仕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本院认为,世间美食公司南京分公司、雅仕公司签订的《果蔬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世间美食南京分公司注销后,其涉案权利义务由世间美食公司负担。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果蔬采购合同》约定: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及双方确认的供货数量进行结算,并凭亚青会专用订单、送货单、验收单、验收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本合同进行结算。雅仕公司提供了《亚青会农产品加工产品安全监控出货单》,世间美食公司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收到了相应的货物,故雅仕公司涉案供货义务已完成,世间美食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采用合同约定的亚青会专用订单、送货单、验收单、验收入库单等凭证材料,故雅仕公司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结算材料,符合履行的客观情况,世间美食公司以此为由认为支付货款的条件未成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雅仕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其供应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断货问题。《果蔬采购合同》在有关“产品退换及供货总量的核对”条款中约定,产品在储存及使用期间,如发生包装破损、变质等质量问题且不属于世间美食南京分公司原因造成的,由雅仕公司负责免费更换并保证不出现断货情况。雅仕公司将其2013年8月14日生产的果蔬供应给世间美食公司后,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2013年8月18日对其下发了监督意见书四份,认定该批次货物存在发霉腐烂、根部发黑等感觉异常问题,该批货物已被销毁,依据上述约定,上述货物系在储存及使用期间被发现有质量问题,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认定质量问题不是由于总仓、分仓和厨房的温度控制所造成的情况下,应由雅仕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系由世间美食公司原因所导致,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雅仕公司提供的《亚青会农产品加工产品安全监控出货单》仅能证明其货物在总仓交接时不存在外观问题,由于果蔬有保质期,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问题系由世间美食南京分公司储存不当所致,故雅仕公司主张该部分货款212908.61元缺乏依据,应从总货款中予以扣除。关于退货部分,由于世间美食公司提供了雅仕公司加盖印章的出库清单证明其将国产梨、莴笋、洋葱等货物价值51769.73元退还给雅仕公司,雅仕公司认可其收到世间美食公司退还的价值14090.4元的货物(含国产梨11264.4元、莴笋1860元、白萝卜价值966元),其并未主张该部分货款。但另外38645.33元的货物洋葱等已退还给雅仕公司,雅仕公司主张其未收到该部分退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该部分货款也应予以扣除。关于违约金问题,由于雅仕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对双方纠纷的产生有一定责任,综合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违约金应酌情调整为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计算比较妥当。至于雅仕公司是否存在断货问题。《果蔬采购合同》约定延迟三天供货视为断货,若出现断货情况,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订单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在内),本院认为,因为雅仕公司供应的果蔬货物品种多达几十种,实际供货时难以做到所有品种都完全一致,可能存在有的种类多有的种类少,但果蔬总量保持基本平衡即可,即上述合同约定的“断货”应理解为每批次货物全部或大部分缺少且三天内未供货,而不是每批次的小部分品种的缺少。《果蔬采购合同》约定雅仕公司提供210万元货物,但实际上雅仕公司提供了250多万元的货物,总量上超过了合同约定,即便扣除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雅仕公司提供的货物也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量,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世间美食公司已签收了货物,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所谓断货提出异议,故在诉讼中诉称雅仕公司存在断货行为,应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世间美食公司主张本案中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扣除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和退回货物的货款后,世间美食公司还应支付雅仕公司货款596658.89元(848212.83元-212908.61元-38645.33元)。世间美食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货款596658.8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596658.89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按上述第一项的货款金额向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驳回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140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06元,由雅仕公司负担4622元,由世间美食公司负担14384元;一审反诉受理费6614元,由雅仕公司负担1765元,世间美食公司负担48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8元,由雅仕公司负担3529元,由世间美食公司负担969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广永审判员  刘阿珍审判员  周毓敏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晓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