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唐伟涛、张海峰犯盗窃罪一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涛,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121号被执行人:唐伟涛,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牡丹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海峰,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牡丹江监狱服刑。唐伟涛、张海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唐伟涛、张海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唐伟涛罚金89420元、张海峰罚金5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伟涛、张海峰的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唐伟涛罚金89420元、张海峰罚金50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