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谢明元、陈奕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元,陈奕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谢明元,男,1963年12月3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陈奕康,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谢明元与被执行人陈奕康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奕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奕康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