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梁某群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群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刑初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群,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0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同年4月28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群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某群在其住宅内非法收受梁某2、刘某、梁某1等人投注的“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非法收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4532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梁某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某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群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知道错了,请求从轻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某群在其住宅内非法收受梁某2、刘某、梁某1等人投注的“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收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4532元,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某群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梁某2、刘某、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收受投注金额记录表,投注人员的行政处罚书,公安机关侦查说明及抓获被告人梁某群的查获经过,被告人梁某群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群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群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投注金额达人民币64532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群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梁某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梁某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人民陪审员 王明薇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