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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4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63年9月14日,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城初字第0138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