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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褚加昌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加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刑更127号罪犯褚加昌,男,1991年8月2日生,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兰坪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褚加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送大理监狱服刑改造。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褚加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褚加昌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褚加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加昌准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