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星、高新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高新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72号申请执行人刘星,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高新娟,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新娟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69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