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怀杰与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怀杰,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周雄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656号原告:宋怀杰,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军,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04511597W。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水鑫,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婷,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前所村客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98286046T。法定代表人:朱建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沈法,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周雄伟,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怀杰与被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雄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怀杰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怀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怀杰负担。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