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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吴卫朋申请马日文、马新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朋,马日文,马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吴卫朋,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马日文,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马新,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怀仁县集运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马日文、马新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