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3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人民电器集团洛阳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安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民电器集团洛阳电气仪表有限公司,新安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人民电器集团洛阳电气仪表有限公司,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新安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民电器集团洛阳电气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安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景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