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刘海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53号罪犯刘海利,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兰西县人,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鞍千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海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罪犯刘海利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鞍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海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23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6月7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3月2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2015年4月21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12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海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2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海利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利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