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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65号罪犯任毅,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2001)盖刑初字第4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任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7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1月29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任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任毅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毅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刑期自2000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张真洪二Ο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