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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1973年5月16日生,满族,住义县。被执行人邵某,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福库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李天岸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