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1973年5月16日生,满族,住义县。被执行人邵某,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福库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李天岸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